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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服務國家標準(簡介)

  • 2020-06-13 11:44
  • 阮氏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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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服務規範 1部分:筆譯》(Specification for Translation Service—Part 1: Translation):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19363.1—200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3年11月27日發佈,2004年6月1日實施。
《翻譯服務規範 第1部分:筆譯》是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對翻譯行業制定的國家標準,是服務行業的推薦性國標。本標準根據翻譯服務工作的具體特點,以2000版GB/T19000/ISO 9000品質標準為指引,目的在於規範行業行為,提高翻譯服務品質,更好地為顧客服務。本標準規定了提供翻譯服務的過程及其規範,適用于翻譯服務(筆譯)業務。本標準首次以國標的形式明確了“翻譯服務”的定義及內涵,即“為顧客提供兩種以上語言轉換服務的有償經營行為”;首次以國標的形式對翻譯服務方的業務接洽、業務標識、業務流程、保質期限、資料保存、顧客意見回饋、品質跟蹤等方面,提出明確的規範性標準。
《翻譯服務規範 第1部分:筆譯》還針對翻譯市場比較混亂的計字辦法,規定採用版面計字和電腦計字兩種方法,同時詳盡地規定了翻譯服務方在確保譯文品質方面應承擔的相應責任以及為顧客保密方面應負的法定義務。
(該標準修訂版於2008年7月16日發佈,2008年12月1日實施。標準號為:GB/T 19363.1—2008,代替GB/T 19363.1—2003。修訂後的標準與原標準相比,主要變化如下:刪除引言;刪除了原有的4個術語,即過程、可追溯性、糾正、糾正措施,增加電子檔術語;刪除了涉及譯文品質的4.4.2.4~4.4.2.8;刪除了4.4.7對印刷品及影本的要求;對標準其他內容略作修改。)

 
《翻譯服務譯文品質要求》(Target text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translation services):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19682—200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3月24日發佈,2005年9月1日實施。
影響譯文品質的因素主要有譯者的語言駕馭能力、專業知識結構、工作經驗和經歷以及翻譯時限等。《翻譯服務譯文品質要求》就譯文品質的基本要求、翻譯譯文中允許的變通、譯文品質評定做出規定。
首先規範了譯文品質的基本要求:分別要求譯文忠實原文,術語統一,行文通順,強調信達雅是譯文品質的基本衡量標準。
其次規定譯文品質的特殊要求:分別就翻譯過程中最常見的數字表達、專用名詞、計量單位、符號、縮寫、譯文編排等提出了處理規範。
同時還規定了對譯文品質的其他要求:就翻譯服務譯文中常見的需要特殊處理和表達的若干問題提出了變通處理辦法。
另外,提出以譯文使用目的作為譯文品質評定的基本依據;對譯文品質要求、譯文品質檢驗方法制定了規範性標準。

 
《翻譯服務規範 2部分:口譯》(Specification for Translation Service—Part 2: Interpretation):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19363.2—200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9月4日發佈,2006年12月1日實施。
《翻譯服務規範 第2部分:口譯》確立了翻譯服務方提供口譯服務的過程及規範,使用于翻譯服務(口譯)業務。在標準中明確定義了口譯的種類,規定了口譯所特有的設備要求,口譯服務方和譯員的資質,口譯服務過程的控制和計費方法。
根據要求,口譯服務方在提供口譯服務的過程中如出現下述情況,就屬於不符合標準的服務:術語引用並翻譯錯誤;資訊漏譯率超過規定標準;亂收費或缺乏明確的商業服務協定等。不符合標準的口譯服務企業將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口譯者個人的職稱評定和專業水準資質認證也會受到影響。